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劉瓊英)將虛擬貨幣轉給債權人用于償還債務,對方不認可這種還款方式,能否要求返還虛擬貨幣的現金價值?近日,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虛擬貨幣還款未果而引發的不當得利糾紛。
案情回顧
2020年1月,楊某微信轉賬78000元給謝某,希望謝某幫其購買某平臺上的某虛擬貨幣進行投資,并委托謝某代持。于是,謝某受楊某委托購買了虛擬貨幣并代持。過了一段時間后,楊某要求退出投資,謝某將3000個某虛擬貨幣轉至楊某在平臺上的“錢包地址”,并稱之后再做結算。2021年4月,楊某將謝某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二人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謝某愿意一次性返還78000元給楊某。謝某返還給楊某57000元后,便不愿返還剩余欠款,稱之前轉給楊某的3000個虛擬貨幣價值2萬余元人民幣,應予以抵扣欠款。楊某不認可上述還款方式,因抵債未果,謝某要求楊某把虛擬貨幣轉回來,但該虛擬貨幣平臺已關閉,謝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返還3000個某虛擬貨幣等同價值的2萬余元人民幣。
法院判決
零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法典以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等為立法目的。某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謝某要求楊某返還3000個虛擬貨幣的現金價值,實際屬于主張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該主張不具有合法性,并且雙方當事人對某虛擬貨幣的代償金額也沒有達成合意,最終判決駁回謝某的訴訟請求。謝某不服判決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公民不應輕信他人宣傳的投資收益高、無風險的非正規外匯金融交易。網絡虛擬貨幣交易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該行為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可能造成系統性金融風險,威脅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投資和交易網絡虛擬貨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由此引發的損失、產生的風險由公民自行承擔。
責編:左爽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